“雪亮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相关知识

“雪亮工程”,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是指以“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为总目标,推动重点公共区域、重点行业、领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导、监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开展视频图像信息在治安防控、城乡社会治理、智能交通、服务民生、生态建设与保护等领域应用。

一、“雪亮工程”
      “雪亮工程”,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是指以“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为总目标,推动重点公共区域、重点行业、领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导、监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开展视频图像信息在治安防控、城乡社会治理、智能交通、服务民生、生态建设与保护等领域应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中的作用。
二、建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
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十三五”规划方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5.《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
6.《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7.《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7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9.《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
10.《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1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T 28181-2016)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国家标准(GB/T 31000-2015)
13.《关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7号)
14.《关于印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相关要求
坚持以惠民为宗旨,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发挥信息化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以信息化提升公共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
到2020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发展水平大幅跃升,信息化能力跻身国际前列,具有国际竞争力、安全可控的信息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建立。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数字鸿沟明显缩小,数字红利充分释放。信息化全面支撑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大力推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发挥互联网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以信息化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增强造血功能,促进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针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障人士、流动人口、受灾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人群的实际需求,整合利用网络设施、移动终端、信息内容、系统平台、公共服务等,积极发展网络公益,统筹构建国家特殊人群信息服务体系,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利用互联网充分宣传国家方针政策,丰富信息内容服务,确保及时传递到边疆、基层和每一个居民。普及农业科技、文化、商务、交通、医疗、教育等信息化应用,优化边疆地区生产力布局,打造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数字走廊”,促进边疆地区开发开放。
    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和公安大数据中心,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能够有效提升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水平,推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社会风险防控提供支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涉及视频监控的相关规定
    《反恐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反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反恐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五、《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厅字[2017]7号)相关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由国家、省、市三级平台构成。各级平台主要支撑本级业务应用,也可根据需要承载上级纵向业务应用,或与上级纵向业务系统实现数据互通。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云计算模式,建设集中统一的区域性平台,推动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支持市县两级政务部门使用上级平台资源实现本级业务应用。省直辖县的政务部门可充分利用省级平台资源,实现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县级以下(不包含县级)政务部门可参考或利用上级平台资源开展电子政务应用。
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国家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条件的市地充分利用本级电子政务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共享机制,推进基础数据共享及以跨部门协同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主题数据共享。
六、视频监控建设分类和管理
    一般而言,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和社会治安现状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一类视频监控点主要安装在重点公共区域,覆盖主要道路、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等,此类视频监控点通常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就近接入所属辖区综治网与公安视频专网,视频图像由综治组织与公安机关进行监控和管理;二类视频监控点主要安装在重点行业、领域,以及覆盖次要部位、次要场所等,此类图像采集点按照“谁使用、谁建设”原则,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建设并管理;三类视频监控点主要安装在一般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以及覆盖一般部位、普通场所等,同样根据“谁使用、谁建设”原则,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相关视频信息主要以本地录像资料备查为主。
七、发展思路
按照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在前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设成果和探索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总体设计和指导监督,推动各地区将该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重点领域建设,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提高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分级有效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促进点位互补、网络互联、平台互通,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区域视频图像资源的联网共享,逐步拓宽应用领域。进一步加强机制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备案监管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促进长效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现代技术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集成应用力度,提高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水平,加强视频图像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严密安全措施,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八、基本原则
    坚持依规建设、按需联网、整合资源、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应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产品,统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按照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体系联网,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和业务协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应用牵引、分步实施,推进和保障视频图像资源的共享应用;权责一致,分级分类投入、社会参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保障。
具体是: 1、统筹推进,因地制宜,整合资源;2、重点建设,分步实施,分级管理;3、深度应用,持续发展,系统安全。
九、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涵盖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六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体系,实现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按需联通、视频资源有效整合。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
    ——全域覆盖。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新建、改建高清摄像机比例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增加高清摄像机的新建、改建数量。
    ——全网共享。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网率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资源联网率达到100%。
    ——全时可用。重点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8%,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5%,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全天候应用。
——全程可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应用的分层安全体系基本建成,实现重要视频图像信息不失控,敏感视频图像信息不泄露。
十、重点公共区域
1.具有政治、历史意义的广场主要区域、周边重要路段、路口;经常性举办重大群众性集会、商业服务、文化宣传等公共活动的广场、活动中心、文化中心的主要区域、周边重要路段、路口;纪念碑(馆)、机场、车站、港口外广场等主要区域、重要通道、周边路段、路口、出入口。
2.城镇主要路段、路口,党政机关驻地周边路口、路段;学校、医院、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门口、周边重要路段、路口;治安复杂的公共区域出入口,地下人行通道、隧道、过街天桥等主要通行区域。
3.省市县际、城镇道路主要出入口、公安检查站、超限站等公路检查站、收费站通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治安卡口、卡点;大型桥梁、隧道主要通行区域,城镇商业金融聚集区主要入口、周边主要路段、路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共区域。
十一、重点行业、领域及涉及的公共安全区域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人员聚集的厅(堂)等重要部位;
2.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等重要交通枢纽的人员聚集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3.党政机关驻地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场所或重要部位;
4.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重要部位;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主要出入口、人员聚集的广场等重要单位;
7.体育比赛场馆、公园、教育机构、科研、医疗等单位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主要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8.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出入口、通道、电梯等重要部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10.省市级监狱、看守所单位出入口、周界;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区域。
十二、系统整体架构
系统总体按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架构进行构建,分级逐步实现互联。按资源分布以及应用环境的不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依托政府、综治组织或公安机关现有的视频图像传输网络等基础设施进行构建。结合
各地实际,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建设各级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整合本级各方面视频图像资源,为本级提供可视化图像资源与应用服务支撑能力。根据形势任务需要,逐步探索完善视频信息协同计算等联网应用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以地市为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统一建设联网应用。根据各部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使用需求,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权限设置,灵活划分图像资源和应用功能,向不同部门提供相应的视频图像资源以及基础服务。同时,为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安全,互联网、政务网等相关网络间应采用满足安全隔离要求的安全接入设备。
十三、联网共享模式
1.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结构和标准,中央与省级层面使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完成相应改造扩容后)连接,实现各级政务外网与其他各类视频网的互联互通。各部门联网共享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接入。
2.除涉及维护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公共安全等任务需要,原则上上一级部门不汇集存储下一级的一般原始视频,但可根据既定的应急或监督机制调用下一级视频信息,并具备适当的临时存储能力。地方政府明确的建设与运维主要负责部门,可以对同一层级(以及部分下一层级)的视频信息集中存储、处理、应用、分发。各专业职能部门和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的视频信息,原则上要求自行存储。
3.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视频监控的应用与业务深度开发,地方政府已明确的建设与运维主要负责部门应建立对应的视频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视频信息处理应用中心,基层单位在视频监控中直接使用具有简便功能的应用软件。
十四、工作运行机制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对已建的应用系统,综合运用法规规范、政策引导、行政协调、技术支持等多种手段,推动互联互通。对在建和新建应用系统,要根据互联互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必要调整和统一。同时,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深度运用视联网技术,实现业务应用可视化、扁平化。
按照目前“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建设”的原则,“十三五”期间尚不宜硬性要求一省或一市必须在其行政区域内按一种模式(完全由一个部门或单位)统一进行建设及运行,但可明确依照“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基本要求,逐步实现一体化。具体措施如下:
1.由各级综治组织牵头协调,发挥公安部门的主责作用,各部门参与配合。根据不同区域、部位的社会治安风险等级,明确安全防护级别和视频图像信息属性类别,指导开展示范建设,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一方面,充分利用已有监控点,并要求同一监控覆盖区域或位置取消相同作用的重复摄像机,移至新的监控点,协调联网并共享职能业务所需的视频信息;另一方面,协调设置公共区域新的监控点,避免重复,按需求统筹改造、更新原有摄像机,推动既有系统联网升级,并设立各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2. 针对视频监控点在分类上相互转化、动态调整的特点,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开展视频监控建设、管理、运维工作,综治组织要发挥统筹与组织作用,并指导一般企事业单位商户根据自身安全防范需求开展建设。
3.根据发改高技〔2015〕996号文件要求,推动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建设与运维的主要负责部门,分步骤有重点推进实施,逐步实现统一平台、统一联网,集中处理、按需分发,统一建设、统一运维。注重通过开展示范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市按照统一建设的理念,探索加强基础网络、数据存储计算、应用技术等架构设计。探索在有条件的省级地区推进一个权限管理中心、分析处理中心建设。对于各部门已建系统继续维持使用,待淘汰或必须更新时统一纳入主要负责部门的建设工作。
“十三五”期间,结合既有的各级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综治信息化业务系统、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等,建立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传输网络体系,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允许各地结合业务实际,采取高效便捷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但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须实现各有关部门视频资源的全面联通接入,须实现与相应综治信息化业务系统的有效对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区域视频图像资源联网共享”工作目标的落地、落实。
十五、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
    1. 2016年12月底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中央企业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80%,到2018年达到100%。建立定期报告制度。2017年12月底前,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80%,重点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覆盖率和新建高清摄像机比例达到100%。2020年,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资源联网率达到100%。
2.积极指导一般企事业单位、商户根据自身安全防范需求开展视频监控建设。2017年起,在全国逐步推广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自身防范能力,2016年12月底前,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2020年,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3.加快各级公共安全视频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联网基础设施。2017年12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综治中心等,建立本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的联网应用,视频信息存储时限要求至少达到1个月,其中重点区域与重要部位的视频信息存储期限为3个月。
4.推进视频图像资源联网整合。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视频图像资源共享应用机制和安全使用审核制度,实现视频图像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共用。2017年12月底前,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网率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资源联网率达到80%。
5. 强化应用监督管理。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管理的行政法规。2018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配套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创新专业运维服务机制。2016年12月底前,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运维办法,将其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并按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2017年12月底前,重点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8%。
6.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2016年6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属地管理、运维保障、资金投入等制度。2020年,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5%。
7.2016年12月底前梳理制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从视音频采集、编码、传输、存储、安全、应用等方面全面完善核心标准。推动搭建测试平台,面向产业化组织开展标准性能、产品符合性测评。各地区、部门、行业、领域应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等关系视频图像联网共享、安全使用的国家(行业)标准。
8. 不断加强网络安全传输、系统安全保障、重要信息安全管理等技术手段建设,提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能力。2016年12月底前,梳理制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安全防护体系相关技术文件。2017年,建立、完善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机制。
十六、全域覆盖的要求和重点
按照城镇道路交叉口无死角,主要道路关键节点无盲区,人员密集区域无遗漏,以及要害部位、重要涉外场所、案件高发区域、治安复杂场所主要出入口等全覆盖的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切实加强民航机场、高铁、主要铁路干线、地铁、港口、客货运中心等交通运输枢纽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尾矿等重点生产企业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加大城乡接合部、农村公共区域、城镇重点易涝部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保护区以及省、市、县级行政区重点界线界桩、界线重点地段等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力度。推进城乡社区、住宅小区、地下管廊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现有视频监控系统,提高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实现重点公共安全区域全覆盖。
十七、任务区分
对于广大城乡社区和老少边穷等欠发达地区,仍应以补点扩面、提高覆盖率、大力发展联网为主要工作;对于发达地区,应充分运用视频结构化描述、数据挖掘、人像比对、车牌识别、智能预警、无线射频、地理信息、北斗导航等现代技术,加大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集成应用力度,提高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水平。
十八、国家视频图像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模式
    在中央各部委之间、中央与省级单位之间,视频信息资源使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联通,并根据联网共享后视频传输带宽与数据交换要求对现有政务外网资源进行改造扩容或建设政务外网视频传输网络,初步估计带宽需求在2G左右。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建设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对各类视频监控资源的汇聚和安全共享,具体包括视频图像安全认证管理、系统运维管理、视频资源存储等。
十九、中央综治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要求
按照发改高技〔2015〕996号文件关于“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的要求,建设中央综治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依托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满足中央领导同志对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重大、敏感事件综合研判、决策分析支撑的要求,利用地理信息技术促进关键图像信息资源的深度分析与互通共享,完善各级综治组织间视频通信、视频图像深度应用等功能,具备应急情况下视频调用、存储和指挥、控制能力,同时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综合管理。
二十、公安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分平台建设要求
按照发改高技〔2015〕996号文件关于“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的要求,建设公安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分平台。公安部门作为视频监控应用的重要主体,要健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建设联网应用标准,建立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支撑各项公安工作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智能服务系统,完善视频图像解析与应用、视频资源云存储等功能,形成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信息体系。
二十一、省级共享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
    一是要落实标准要求,加强顶层设计。执行统一体系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顶层设计和部门间协同建设,避免重复,统一接口和共享模式,推动各类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各类数据集成应用,发挥最佳效能。顶层设计直接关系到全省一张网共享模式的工作进度,中央《“十三五”规划方案》中明确提出了中央层面顶层设计方案,提出了“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各省(区、市)应根据各地差异和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规划,中央不做统一安排。有些省建在发改委,有些建在智慧城市办公室,也有的建在公安厅(局)或综治中心,这些方式都可以,可以有两个平台,也可以有三个平台。二是要注重平台建设,突出资源整合。省级共享平台无论建在什么地方,各地和中央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联接的,纵向联通中央、市(地、州、盟)视频监控共享平台,横向对接、联通相关部门视频监控资源。各地要在保障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丰富接入数据类型,为不同部门提供可视化的政务管理支撑服务,并根据业务需求,合理设定省级平台的容量和规模。三是要认真学习研究,搞好功能定位。要搞好本省内各层级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功能区分,要紧贴综治业务设置各层级平台的功能,要完善方案、优化结构实现平台功能。坚持实战实用、重心下沉,坚持互为补充、互有差异,坚持基层重基础应用、向上重深度应用,体现实战性、差异性和前瞻性,实现建设效益的最大化。四是要着眼业务需求,建好综治分平台。省级平台无论建在什么地方,必须保证综治分平台要建好,总平台不能代替综治分平台,应确保综治工作的共享共用。五是要强化职能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应充分运用视频结构化描述、数据挖掘、人像比对、车牌识别、智能预警、无线射频、地理信息、北斗导航等现代技术,加大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集成应用力度,提高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水平。加强网络安全传输、系统安全保障、重要信息安全管理等技术手段建设,提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严格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使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共享、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服务队伍。六是要把握时间进度,加快建设步伐。2016年确定的6个重点省(区)平台建设进展顺利,2017年将继续选定几个省级示范平台建设,目的在于提高省级平台建设积极性,加快中央、省与市地连接进度,解决中央和地方连通枢纽问题。
二十二、项目安排与资金计划
按照分级、分类、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地方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中央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和示范地区。
统筹考虑需求条件,分类开展示范建设,及时总结示范点建设经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新模式、新路子,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从整体上提高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水平。
2016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选择45个市(区)作为全国第一批示范点。同时,在示范城市建设基础上,引导和推动省级地区开展视频共享应用示范建设,重点构建政府部门间视频共享应用的体系与机制,提升向中央平台高质量传输视频图像信息的能力水平。积极推动部分沿边(海)省级地区开展边/海防视频联网共享示范建设。
2017年至2020年,在总结推广示范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模式,并继续扩大建设联网应用范围,加强对视频监控薄弱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每年选择一批市(地、州、盟)作为重点支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引导各地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多元投资途径,切实提高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效果。力争到2020年实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目标。
二十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加快推进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准入,规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联网与信息的安全使用。加强地方配套立法和政策支持,抓紧研究制定视频图像信息在安全使用、保护隐私等方面的具体办法和落实措施。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尽快完成对现有视频监控相关标准规范的修改完善。加强网络安全保障,采用认证和检测等方式,确保产品、系统质量可靠和安全可控。对违反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标准委负责牵头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
二十四、GB/T 28181标准
GB/T 28181标准全称为: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Security and protection video monitoring network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formation transport,switch and control),该标准由公安部提出,质检总局和标准委于2016年7月12日共同发布,2016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中信息传输、交换、控制的互联结构、通信协议结构,传输、交换、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控制、传输流程和接口协议等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安全防范视频联网监控系统及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检测、验收及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也可供其他信息系统参考采用。
二十五、职能分工
      各级机关及相关组织应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确保各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综治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该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并协调解决。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骨干作用,根据需要调整工作重点、系统部署和制度保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相应工作。铁路、高速公路部门应加快探索建立跨地区的业务协同工作模式,完善相关支撑、保障条件。
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建设各项具体要求,审核确定年度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组织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申报及实施,对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省级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申报本地区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并具体指导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组织实施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协助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获批复的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政府应将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十三五”规划方案》和经审批的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二十六、共享权限设置
      各级权限部门对已经建成的视频资源,可以按照安全等级、用户等级与管理等级等要素进行合理分配。对于日常必用的单位,建议赋予高级权限,实现对视频网络的全权限管理与维护;对于区域性时段性应用的单位,建议赋予区域使用权限,对其负责的区域进行分时共享;对于偶发性需要的单位,按照按需使用原则,向高级权限部门申请,按时间段共享;对于互联网应用型的共享需求,建议由建设管理方按专事专办原则,以合同方法约束共享的范围。
二十七、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工作原则
     实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坚持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和网格化服务管理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建设、按需联网、整合资源、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的原则,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集约化、联网规范化、应用智能化。
     实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应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鼓励、引导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建设与运维的主要负责部门,分步实施、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统一联网、统一平台、统一运维、集中处理、按需共享。
二十八、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项目建设目标
按照分级、分类、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十三五”期间,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要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以市(地、州、盟)或市辖区为基本单位,2016年为示范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项目批复后24个月内;2017—2020年为重点支持建设项目,加强对视频监控薄弱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资金和名额分配根据当年重要政治活动、重大安保任务等适度进行动态调整,建设周期为项目批复后24个月内。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与工作指导,总结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建设经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新模式、新路子,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从整体上提高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水平。
二十九、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项目建设要求
(一)创新管理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领导体系和领导机构,落实跨部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统筹推进。
(二)注重平台建设,突出资源整合。分级有效地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建立市、县两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促进点位互补、网络互联、平台互通,与上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联网,并与各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区域视频图像资源的联网共享。建立健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应用机制,与综治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深度融合,加强部门协作和业务协同。
(三)以应用为引领,推进重点覆盖。坚持以用促建和高起点规划,按照城镇道路交叉口无死角,主要道路关键节点无盲区,人员密集区域无遗漏,以及要害部位、重要涉外场所、案件高发区域、治安复杂场所主要出入口等全覆盖的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
(四)区别建设任务,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区别设定建设任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应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产品,严格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的使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共享、规范使用。
三十、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项目管理与监督
各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要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联网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强化对实施执行进度和质量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成效的量化评估,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性,形成不断推进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工作预定目标的实现,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规划、节能等相关建设条件。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综治、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按季度调度项目建设,及时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每半年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省级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省级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补助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度或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上报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二)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使用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对其合规性负责,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按期实现建设目标,完成验收。
(四)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评审专家、委托评估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期组织检查评估,适时组织经验交流。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建设规划方案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书面陈述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对各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通报、约谈、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取消示范或重点支持资格、收回项目等措施进行处理,加强责任督导和追究。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接受单位、个人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十一、项目申报原则
    省级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按照《“十三五”规划方案》要求,2016年,在全国选择一批市(地、州、盟)或市辖区作为示范城市(区),2017年—2020年重点支持城市(区)按照确定的分配数量等额申报。2020年重点支持城市(区)于2019年底前申报完成。申报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工作部门、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修改为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加盖本级政府公章后由省级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正式行文上报中央综治办。
三十二、项目审核原则
      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根据申报区域条件、项目建设方案、组织保障、政策措施等进行独立评价。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按照《“十三五”规划方案》相关要求,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示范和重点支持城市(区)。
三十三、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从安全可控的角度出发,加大对相关行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等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传感芯片设计、智能分析算法等核心技术的深入研究,支持技术成果的商业化、产业化应用及相关业务创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除人脸识别技术和人群行为分析等高端智能化应用外,本工程中仪器、设备、芯片、软件与集成服务等均应选用国内厂家及品牌的产品。
三十四、管理和运维模式
    各建设单位应及时总结各地管理和运维实践,积极推广成功经验,主动探索尝试PPP等新型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奖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服务,拓宽多元投资途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周边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提高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效果。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建立职业化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监看队伍,着重培养具有视频图像信息专业化分析处理研判技能的应用人才。
三十五、资金保障机制
    各地区应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应指导本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责任,确保资金投入。各省(区、市)实施方案确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出具相应的建设与运维资金承诺函并报部际协调工作组备案,以确保资金来源的落实,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同时,考虑到该项工程的特殊意义与重要作用,中央对示范点工程的建设给予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公共区域、重点行业与领域的重要部位,并侧重于老少边穷地区的工程建设。
三十六、应用队伍建设管理
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建立职业化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监看队伍,着重培养具有视频图像信息专业化分析处理研判技能的应用人才。
三十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
    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综治信息系统总体框架采用“9+X模式”。9是根据现阶段综治业务需要,设置9大基础应用模块,包括综治组织及综合业务、实有人口、特殊人群、重点青少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及周边安全、护路护线等,在此基础上实现大数据挖掘、研判分析、统计报表、综合查询等深度应用。“X”是各地、各层级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进行的个性化定制和扩展延伸。
三十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
    以综治视频综合应用为目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专线网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产品并集成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业务,将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视频通讯、视频培训、视频点播、视频调解、视频信访、视频调研、信息发布等功能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业务应用可视化、智能化、扁平化的综合高清视频网络系统。
三十九、“雪亮工程”中云计算应用
     云计算与大数据是紧密结合的,相当于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对于“雪亮工程”中产生的大量视频信息,在信息存储、深度应用、数据智能传输等方面都需要用到云计算。比如在寻找失踪儿童方面,对于失踪儿童面部特征识别、衣物识别、携带物品识别、附近监控视频调取、移动轨迹识别等方面都需用到云计算,从而可以正确判断失踪儿童的去向。
四十、“雪亮工程”中4G技术应用
    “雪亮工程”除了固定监控摄像机外,还有大量移动监控设备、手持监控设备、车载监控设备、无人机监控设备等无法用有线方式进行视频信息传输的监控方式,需要使用4G通信技术。对于一些地区不方便架设有线网的地方,也可以通过4G通信技术来进行视频传输。对于4G网络覆盖不到的地方,如果遇到紧急事件,可以采用卫星视频传输方式。
四十一、雪亮工程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件的相关责任部门需要迅速地进行信息汇总、综合评估决策,用以指导一系列的反应动作,最终以最优方案解决事件。GIS以其得天独厚的时空可视化优势,结合对各种复杂地理数学模型的完美支持,能够实现各种复杂场合下的辅助决策应用。底图分辨率不够高、立体效果不好的,可以采用虚拟现实地图,将会带来更加直观、更易操作的应用体验。另外,对移动目标监控,可以在地图上清晰显示轨迹,并有利于预判目标下一步的去向。
四十二、“雪亮工程”中“物联网”应用
    “雪亮工程”不只有视频监控相关的设备,有些重要场所还加装了入口控制系统,这主要是基于射频识别技术,与物联网基础技术相同。物联网与“雪亮工程”的结合可以在重大活动人流量管制、智能交通、智能医疗、社会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雪亮工程”相关设备维护也需要物联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