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门是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制定并实行门卫制度,设置门卫值班室。门卫值班室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来访人员登记系统,配齐安防器械,安排保安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上放学期间,安排至少两名保安员在学校门口执勤。
校园内的关键位置,也是保障学校安全的重点。条例提出,在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门卫室、校门口、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实验室、室内外体育场馆等重点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同时,学校应当安装与110接警平台联网的一键式报警装置。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要把好教职工这道关。条例提出教职工从业禁止要求,明确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在招录教职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招录对象是否具有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录用的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上述查询服务。如发现有相关情形,学校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及时解聘。
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国家规定的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