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远程视频监控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监管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的远程视频监控。
第三条 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电子监管远程视频监控是指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过视频控制方式在远程对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生产中的关键环节和区域进行有效监管的过程,是现场监管的辅助手段。
第四条 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电子监管远程视频监控采用“三级监控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远程视频监控,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并对各远程视频监控点进行不定期远程视频监督检查;各直属局负责对所辖区域的远程视频监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远程视频监控有关工作的协调;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的具体操作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开展远程视频监控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勘测、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协助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
第六条 进行远程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可根据监控区域及内容,结合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达到采集图像清晰,信号流畅,清楚反映生产的具体情况等监控要求,同时远程视频监控的设置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侵犯员工的隐私。
第七条 对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实施远程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
第八条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中应设置管理员和监控员两种用户角色,监控员和管理员应经相关部门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
第九条 监控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和录像播放权限,负责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视频信息备份存档、填写监控记录,并对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员和进行处理。
第十条 管理员具有对授权摄像头的监视、录像播放以及设置用户角色和分配权限等控制权限,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远程视频监控业务的指导和工作督查,并对监控员报告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十一条 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远程视频监控的重点为畜禽验收、上挂屠宰、宰后检疫、冷却消毒、产品细加工、包装等关键环节。开启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控并摄录处理,实现辅助监管功能,同时对处理人员操作行为、检疫监管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摄录查验过程的图像作为现场查验记录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畜禽验收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畜禽验收处,远程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接收的畜禽均来自于出口肉类食品备案养殖场,符合“五统一”要求,即: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接收畜禽时,查验《饲养日志》及“五统一”相关记录;二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接收的畜禽均有官方出具的合格证,即: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接收畜禽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十三条上挂屠宰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畜禽上挂处,远程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均经兽医临床检查,无以下异常: 精神萎靡不振、羽毛蓬松、缩头、闭眼等;二是病死畜禽均被剔除,并放置密封容器内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填写《畜禽宰前检验记录》。
第十四条宰后检疫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畜禽内脏处理处,远程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经宰后检疫员在生产线上进行连续目视检查,发现不合格畜禽及时从生产线上剔除,并由密封容器盛装,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宰后检疫员对畜禽胴体的检查,即:观察皮肤色泽,观察体表有无坏死、化脓等现象,发现体表有此类现象则立即剔出生产线;三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宰后检疫员对畜禽内脏的检查,即:观察肝脏的色泽、形状、有无肿大、坏死等,观察心脏外膜、心包膜、心包液有无异常变化,观察脾脏是否充血、变色、有无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四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宰后检疫员将不合格品记录在《宰后不适宜人类食用的废弃物记录表上》。
第十五条 冷却消毒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畜禽冷却槽水温连续监控处,远程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冷却槽水温;二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操作人员定期对冷却后的胴体温度进行检测;三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胴体冷却全过程;四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胴体冷却槽消毒剂的添加;五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操作人员对冷却后胴体温度检测的记录,操作人员对消毒剂添加记录。
第十六条 产品细加工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畜禽产品细加工处,远程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操作人员对畜禽冷却后上挂、分割、切割、半成品加工均是否按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的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二是采集样品是否按照规定操作。
第十七条 包装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畜禽包装处,远程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包装操作人员包装前对包装袋进行检查,即:包装袋上的标识是否清晰,有无卡错、漏卡、有无杂质、异物等质量问题;二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包装操作人员包装前对产品进行检查,即:产品的重量,规格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杂质、淤血、异物等;三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包装操作人员对包装后的产品重新检查,即:包装后重新检查内容物与袋外标识是否一致,不准混装、无杂质、异物等质量问题并重新称重;四是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屠宰包装操作人员的操作全过程,防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
- 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远程视频监控工作制度,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实时或回放监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 监控人员如在视频监管中发现监控图像不清、企业端视频监管设备损坏或未开启等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等情况的,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督促尽快排除故障,确保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故障期间应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 监控人员对在视频监管中发现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操作规定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立即保存相应的视频信息,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 所有视频文件应标明时间和地点编号保存,对记录异常情况的视频文件、记录表要单独保存,以备复查。储存时间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视频信息和文件及相关记录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