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鼓励监控生产过程安装监控摄像头
8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我省近日印发的《江西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面积应满足清洗消毒工作需要;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选址应符合4项卫生要求
《规定》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厂区选址应符合四项卫生要求: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与露天垃圾堆、污水池、粪坑、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应远离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场所。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应分开设置。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面积应满足清洗消毒工作需要,回收、去残渣、浸泡、清洗、消毒、包装区域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不合格品应分别置于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处理。生产区应设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包装间应设有防潮设施,已消毒物品应隔墙离地不小于10厘米存放。
生产区内不得进食
我省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2个月。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鼓励提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安装必要视频监控设备,对生产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保障出厂餐具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
生产线上工作人员应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工作鞋,包装区工作人员应加戴口罩,不同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串岗。生产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不得携带或存放与消毒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工作人员不得佩戴首饰或手表、染指甲、留长指甲。
违反管理规定将给予处罚
违反本管理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抽检餐饮具检验不合格的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工作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